受傳統文化影響,我國酒類生產企業眾多。由于酒類企業生產廢水排放量大、有機物含量高,一直受到環保重點關注,但因其可生化性強、氮磷濃度低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質,因此可作為生物脫氮碳源投加至下游污水處理廠,實現資源化利用。根據調研,目前我國約70%的發酵酒精、白酒及啤酒企業采用間接排放模式。
為進一步優化現行《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和《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中間接排放管控要求,受生態環境部委托,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以下簡稱標準所)主持編制的上述兩項標準修改單于2020年12月發布,規定酒類制造企業可與下游污水處理廠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協商確定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濃度限值,并作為環境監督執法的依據,為推動酒類企業污水資源化,取得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雙贏,推動行業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瀘州是中國著名的酒城,也是世界級白酒產業基地,對構建長江流域上游生態屏障具有重要影響。為助力釋放環境政策紅利,構筑優化合理的污水處理模式,實現同步支撐生態環境保護與產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標準所組織研究團隊,為推動瀘州老窖釀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和四川省古藺郎酒廠(瀘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郎酒)與下游企業瀘州市興瀘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城東污水處理廠實施協商間接排放提供技術幫扶。研究團隊以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目標,基于酒類企業污水產排污基本特征、組分構成和治理技術、下游污水處理廠處理技術和排放控制要求及外加碳源等情況分析,評估確定酒類企業污水可被下游污水處理廠處理并作為碳源的可行性;基于環境效益保障和技術經濟可行性及管網情況,論證分析協商間接排放的水污染物項目和濃度限值,為協商間接排放提供技術支撐;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為酒類企業和污水處理廠簽署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以及變更排污許可等提供政策咨詢。
通過實施協商間接排放,酒類企業和污水處理廠均取得了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經測算,上游酒類企業處理每噸水的電耗降低約20%,年節約電能約30萬kW·h,實現約300噸二氧化碳減排,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費用節省數百萬元,電費每年節省約15萬元以上;下游污水處理廠充分利用酒類企業污水作為碳源,在提高氮磷去除率的同時,實現約450噸二氧化碳減排。